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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创新型企业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势头较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拥有技术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或正在获取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需获得2项(含)以上;或者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知识产权需获得或者进入实审1项(含)以上。

  (四)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的案件。

  (五)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六)积极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另外:已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合肥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2、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与申报书一起装订)

  2.《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

  3.《合肥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协议书》(盖章后与申报材料各一份报送市科技局备案,不要与申报书装订在一起)。

  (二)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特色。企业法人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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